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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最高可得2737740.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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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永 川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渝0118执恢955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和胜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雄、聂银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雄、聂银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雄,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西园路101号6单元8-4,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510141555


被执行人:聂银钟,男,194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58号4幢3-17,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4904140738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凡向人民法院举报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周雄、聂银钟财产线索,人民法院根据该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20%(截止2020年11月30日止,总执行标的款为13 688 704.3元)给予举报人悬赏奖励(悬赏金含税,需举报人提供相关完税发票)。据申请执行人要求,若查到的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执行到位或拍卖、变卖流拍的,悬赏金不予支付。法院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本公告从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1年3月13日止失效

联系电话:023-49519250、023-49519252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悬赏须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被执行人;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四)同一线索,举报在后的,举报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五)依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2020.12.15



来源:执行局
编辑:钟怡 | 审核:雷宇 | 签发:罗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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